我可以不接受異性戀以外的取向嗎?
政府對性取向歧視立法的消息,以往也曾在學校的新聞組掀起一番討論。參與者明確分成兩派:自由戀愛的支持者和教徒。支持者認為立法可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避免他們再飽受歧視之苦,以及被一般人冠上「不正常」、「心理變態」的標籤。反對者,特別是有宗教背景的,卻擔心這條法例產生所謂的「逆向歧視」:擔心自己反對同性戀的立場會被控,反而會被防止歧視的條例歧視。特別是「榆林事件」後,反對者更害怕同性戀者所組成的權益組織會如紅衛兵般到處迫人寫悔過書。
我並非甚麼教徒,也沒有所謂的宗教背景(嗯,小中大學也是教會學校那個不算,我應該沒有受影響),但是也對這條所謂的「保障法例」心存憂慮,因為所牽涉的問題太廣,太複雜,絕不止「逆向歧視」。首先,照我對法例的理解,所謂的「性取向」的「性」是指「性別」而不是「性品質」,不然,嚇死人了。如果是「性別」,那麼條例所覆蓋的範圍只包括同種的兩種不同性別。不過如果是指「性品質」,條例便得兼顧對人以外其他事物作為傾慕對象的「性取向」啦,比如是戀物僻:戀狗,戀貓,戀屍…… 我們是否也得認同、接受這類「性取向」呢?事實上現今社會也不會太接受這類「性取向」,所以我相信不大可能。不過如果是前者,整項條文的標題便好像是為了保護變性人才確立的,跟現在提出的問題風馬牛不相及。
第二個問題便是現時討論所引伸的問題。天生不是同性戀或反對同性戀的人會不會被「逆向歧視」?過往甚至現在大部份人均認為非純異性戀者(同性戀、雙性戀)是不被社會廣泛接納的一群。但是,隨著社會進步,年輕一輩沒宗教背景的人都開始接受異性戀以外的可能,我也是其中一份子(我不是同性戀,我只是不反對同性戀)。其中所謂的倫理及宗教問題,我不打算討論,因為反正也沒有結果。值得討論的是怎樣才會犯上這條法例:究竟怎樣才算是歧視非純異性戀?按照外國的慣例,發表反對同性戀言論的人是犯法的,那麼對傾慕自己的同性表達自己覺得同性戀很嘔心會否構成歧視?再引伸一點,特區政府犯上了法,因為它不允許同性戀結婚(換句話說,法例隱含批准同性婚姻)。此外,就教義立場,基督教及天主教均反對同性戀。那麼,要是有天一對同性戀者走到教堂要求神父/牧師要求主持婚禮,他會選擇違反教規還是冒成為被告的風險呢?
所以,如果真的要建立平等的社會,不妨從教育著手。正所謂「欲速則不達」,某些情況靠法例靠嚇,不會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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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M。創作人。腦地圖 – 歧視反對同性戀的人